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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偏護婦聯會,司法動得厲害?!

◎ 王韻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前裁准婦聯會所聲請對於內政部廢止立案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駁回了內政部的抗告。簡單來說,除了不能再收受政治獻金外,在與內政部打行政訴訟有結果前,婦聯會可以不甩政黨法規定,可以再以婦聯會的名義活動,也不用政黨法去辦理清算。

這兩個裁定採取一種與以往實務所不同的見解來介入停止執行的審查,提供了很好的討論素材。

首先是程序的問題。在訴願階段不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處分,就直接去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會准的機率根本低到不行,一般律師通常不會向當事人做這種建議。依裁定的記載,這一件原處分日期是109年4月27日,婦聯會5月1日提起訴願,5月4日並申請停止執行,但婦聯會在5月11日就向訴願機關撤回停止執行的申請,並改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然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5月27日還真就裁准了。

行政法院如此積極的介入訴願階段,相當具有效率。當然,裁定內容有特別提到擔心內政部會在5月11日以後依職權指定清算人開始清算程序的問題,因此認定有急迫性。但觀察最後的裁定結論,行政法院既然都能分開考慮,把收受政治獻金的部分除外而不停止執行了,行政法院如真的這麼苦民所苦,為何不單獨就選任清算人的部分停止執行就好了?

再來是依法行政的問題。依目前制度,如果能說服法官,讓法官對於所應適用之法律,形成違憲的合理確信,而去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這當然是一個有為律師的終極夢想。但一般而言,本來行政法院在審理聲請停止執行的案子,都只是審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有的程序要件是不是都有,如果有,形式上的依法行政要件就符合了。至於違憲的問題,在實務上真的很難說服法官。

但在這件裁定裡,行政法院直接把政黨法第43條是不是違憲考慮進來(本件裁定用語:「…原處分所據條文是否合憲,並非全無爭議…」)。審查停止執行的行政法院法院竟然採取這麼積極的態度,相信會讓很多律師羨慕到流口水。

最後是損害回復可能性的問題。以往的實務見解,只要最後可以用金錢補償,一般而言,法院通常就會認定並不存在什麼難以回復的損害,根本無須停止執行。例如人民所有的房屋要被政府強制拆除,然後去聲請行政法院停止執行,通常就會是這種結論。

然後,在這件裁定,行政法院認為婦聯會的人格很重要,內政部不讓人家活動會有難以回復的損害,所以跳下來要求讓婦聯會繼續活動。這種積極的態度,確實讓人大開眼界。但是,同樣的一句話,行政法院如真這麼苦民所苦,可以單獨就命婦聯會選任清算人的部分停止執行就好了,以尊重目前所實際存在的法律,為什麼要這麼大範圍的停止執行?

對於停止執行案件的態度,行政法院要如此積極,我心當然嚮往之,可以增加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感,並藉此開拓律師的案源。但行政法院,你們準備好了嗎?

(作者為律師,台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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