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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約僱人員轉公務員 五點疑慮

◎ 林港六

近日人事行政總處研議透過立法方式,訂定「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保障約聘人員權利,並讓任職滿三年的聘約人員,得以擔任六大類機關編制內職務與主管。筆者曾任人事工作十餘年,藉由以下五個面向,說明此次立法未甚妥適之處。

首先,從歷史面觀之,早於民國七十年代,就有一批「雇員」,依「雇員管理規則」(已廢止)規定,任用條件十分簡單,一定年齡範圍內,只要身體健康,國高中以上學歷即可擔任。隨後因應時代改變,組織調整,民國八十幾年,許多雇員透過「非國考」方式,順理成章成為公務員,當時爭議之大,流弊之多,只要問當時的公務員便可略知一二。此番訂定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會否步上後塵,值得深思。

二、從制度面觀之,草案規定三等以上聘約人員,於任用滿三年後得擔任特定機關「有職稱職務」,然現行「有職稱職務」除部分由政務人員擔任外,餘多為考試任用人員,若草案果真施行,必然排擠依法任用之公務員擔任這些職務,甚至是重要主管職務,如是,人行總處所言不影響現行公務員權益的說法,顯然有所扞格。不僅如此,若一個約聘僱人員於同機關同一職務擔任三年,該考慮之重點,應是機關編制需否調整,又怎麼會想說乾脆讓聘約人員佔「有職稱」的缺額,著實讓人懷疑其動機。

三、從管理面觀之,由非正職人員擔任正職人員之主管,因無實績又非透過正當管道取得主管職務,恐難服眾,非但不能達到領導統御之效果,更無法確保行政系統之正常運作。

四、從實際面來看,人行總處說有定期考核淘汰機制,然個人公職生涯,極少看到公務員或約僱人員是因為管考制度而遭淘汰,這種說法除非有明確淘汰原因分析資料為證,否則恐怕也只是騙騙外行人罷了,況且草案內容似亦未提及淘汰制度。

五、從時機點來看,早於民國九十五年立法院即有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之法案評估(立法院首頁/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研究成果/法案評估),何以執意於此時此刻推出該項草案?推動時機,令人玩味。

筆者以為,約聘僱人員之權益確實值得討論,然本次草案內容漏洞百出,規劃頗欠周延,應提出更有高度、深度及廣度之草案,否則不僅讓這群人慘遭罵名,同時也會讓人行總處淪為笑柄!

(作者任職公務機關人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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