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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法官,謝謝!

■ 正藍琦

日昨,彰化地院法官張德寬「首創先例」,判決准予台中縣民林學勤拋棄「繼承貧窮」;對於張法官此番不拘泥於法律表面文字的硬冷邏輯,准予未成年人於成年後兩個月內評估是否繼承或拋棄,此種以孩童利益為中心的思維模式,不僅讓司法貼近基層更有「人味」外,更是台灣目前經濟不景氣下身陷貧窮邊緣的幼兒福利。

說實在的,除了法官、律師以外,誰搞得清楚什麼民法要求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的規定?更何況,諸多一般苦主在憂傷面對家中巨變時,又有多少心思會注意、能注意到此種專業法律事務?

準此,林瓊嘉律師以兒少利益受憲法保障、社會交易安全風險分擔及社會安全避免複製貧窮等理由,向法院再度聲請拋棄繼承,而張德寬法官也判決准予拋棄繼承。筆者除了向林律師及張法官表示敬意,也要說:一個能與時俱進、不墨守成規並願意探求立法原旨精神的判決,才是台灣司法真正的「大進步」。(作者為三重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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