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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駐港單位的未來 令人憂

◎ 施雅軒

自從香港國安法於六月三十日通過後,七月六日再由特首針對第四十三條「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召開會議訂定「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而令人驚訝的是,七項條文中唯一出現實體地名的,竟然是台灣,不禁令人聯想是否來自陸委會「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的反制。

實施細則第五項明白寫著:「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查閱七月六日公布的「二○二○年第一三九號法律公告」文本,「台灣政治性組織」指的是「台灣的政黨」,而符合「代理人」的兩個條件,「受台灣當局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直接或間接監督、直接或間接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台灣當局或台灣政治性組織金錢或非金錢報酬」與「台灣當局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如此定義等於與台灣相關者一網打盡,而未按要求提供資料,「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十萬(港幣)及監禁六個月」,「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十萬(港幣)及監禁兩年」。

換言之,「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將是一張剷除台灣在香港據點的空白支票,在「香港國安法」的大帽子下,駐港單位將無一倖免,如陸委會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部遠東貿易服務中心、文化部光華新聞文化中心等等,往後相關人員被要求提供資料時,都將面臨罰款與監禁的政治壓力,當下,台灣政府如何保護駐港單位的人身安全,免受池魚之殃,避免成為向習近平表功的桌上魚肉,實有必要建構駐港單位的因應之道!

(作者是高師大地理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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