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兆坤
近日交通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在下個月一日鬆綁五公噸以下大貨車牌照申請及小型車駕駛人得經程序取得駕駛五公噸以下大貨車之資格。對於交通部在交通安全與民眾需求之間,兼顧法規與實務層面的做法,在此先予以肯定。
交通部參考持小型車駕照經駕訓班訓練後,可駕駛附掛重逾三千公斤以下拖車的做法;採取有條件的註記方式,讓持小型車駕照駕駛人,得以繼續駕駛五公噸以下大貨車。
不過,如果對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廿一條之一的規定,交通部預定做法似乎違反「法律優位原則」,恐有法規命令牴觸法律之疑慮。該條規定,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如果駕駛大貨車,該大貨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將被處以罰鍰,同時當場禁止駕駛。
提醒主管機關在調整放寬條件過程中,須依法行政。既然現行大貨車規範,如以三.五公噸為基準,在不改變此定義下,若未透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廿一條之一,似乎都將違反依法行政原則,造成監理機關或警政機關未來執法時之困擾。
(作者為高中公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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