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美珠
為有效遏止殺警、急診暴力,中國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提案增訂「刑法」272-1條、280-1條,對執法公務員、執勤醫事及救護人員,施以殺人罪、傷害罪、重傷害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先不論可行性,該提案顯然沒有辦法解決因「思覺失調」所引發的重大刑案問題,因為「思覺失調」患者犯案,經精神科醫師鑑定確定罹患「思覺失調」,經法官審查也採信醫師診斷,則該患者有可能被判無罪;因此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還是不能解決問題。
解決之道,應該是精神科醫師鑑定的部分不能只有一位醫師鑑定,法官審判也應該要有更縝密的了解與思考。另外可以考慮參考美國成立「司法精神病院」。例如美國有個案例,是一九八一年暗殺總統雷根的嫌犯,他因精神異常抗辯獲判無罪後,在華盛頓特區聖伊莉莎白醫院治療長達三十五年,直到二○一六年才獲准離開醫院返家。還有挪威的刑期最重是二十一年,沒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但若因精神異常犯案,就應判處強制治療,治療處分可以超過二十一年。這才是台灣可以參考的地方。
(作者為退休教師,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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