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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拆罷韓廣告 違法恣意

◎ 羅承宗

為管理廣告物,改善市容觀瞻、維護公共安全及塑造都市特色,高雄市從二○一二年起即制定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資規範。對於違反者,同條例第二十六條以下設有罰則,除罰鍰外,另賦予相對人限期改善或拆除等義務。有關罷免市長韓國瑜的招牌廣告物,若有違反前揭自治條例情形,市府根據檢舉依法處置,乍看之下似無違誤。即便主張過去市府針對包括韓市長去年競選總統時諸多招牌廣告有長期懈怠管理、寬鬆執法的前例。但遺憾的是,在不能主張「違法平等」原則下,這種抗辯並不成立。

只是,高雄市府拆除罷韓廣告的作為,完全適法妥當嗎?析言之,自治條例既然有限期改正的規定,則市府自然要賦予相對人「相當且合理」的改善期間。根據報載,本案高雄市府給予罷韓廣告人的改正時間僅短短一日。在別無明顯急迫的公安疑慮下,如此在工務界極端不合理的限期改善期間,不僅明顯充滿了恣意,也凸顯高雄市府拆除罷韓廣告之舉動乃具重大瑕疵的違法處分。

「放馬過來,恁爸等你」是韓市長的政治氣魄。既然市府最高首長都以健康正面的心態面對罷免,底下市府官員怎可妄揣上意,陷市長於不義? 

(作者為南臺科大財法所教授兼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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