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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防疫與投票可以兩全

中選會沒有卸責空間 否則要有被告的準備

◎ 王洲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者,不得外出。中央選委會順勢規定:抗疫期間,「染疫者」不可外出行使投票權。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出入特定場所。也就是說,「染疫者」不可外出,等同剝奪投票權。最近各縣市舉辦的鄉鎮長與村里長補選,已禁止「染疫者」投票。

《公職選罷法》第十四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選罷法只禁止「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不能投票。

《傳染病防治法》與《公職選罷法》互相牴觸。如何能抗疫、也能維護公民投票權?其實有兩全其美的方法。南韓昨天(四月十五日)舉辦國會選舉,其採行措施足供參考:一、俟大眾投票後,「染疫者」再行投票;二、特設投票所專供「確診患者」使用;三、投票前一律「量體溫、戴口罩、洗手、戴手套」;四、體溫逾三十七.五度者,到「特別圈票處」圈投。南韓尊重「染疫者」之投票權,設想周到。

新聞報導,高市衛生局統計至三月二十二日,列管居家隔離者為十三人、居家檢疫為三千九百四十四人,絕大部分是具有投票權的公民。「罷韓」投票預定六月舉行,如果「染疫者」缺席的票數,成為罷免案是否成立的關鍵票數,輸的一方,可以《公職選罷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罷免案通過或否決之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提起訴訟。

我國抗武肺的防疫措施舉世稱讚,但中央選委會藐視「染疫者」權益,便宜行事,僅以行政命令規定「不准出席投票」,也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同意與不同意「罷韓」嚴重對立,雙方票票錙銖必較。僅以行政命令剝奪「染疫者」投票權,恐非共體時艱可善了。所以,中央選委會與各縣市選委會要迅速改進補救之!

(作者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台中市選委會監察小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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