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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曾任立委不得任監委 有待商榷

◎ 紀安秀

第五屆監委任期即將於七月底屆滿,總統蔡英文需將新任監委提名名單送立院行使同意權。藍委林為洲提案修監察院組織法,除了刪除曾任立委可任監委的資格,並明定十年內有加入政黨或參與任何政治活動者,不得為監委。

筆者認為,立委有高度的政治性考量,尤應配合黨的理念、政策及決定,如於未連任或落選後不久,即提名擔任監察委員,執行職務恐怕很難達到「中立」的精神。因此,雖然不需要禁止曾擔任立委者可擔任監委的規定,但確實有必要附帶「需卸任立委後一定年限」的條件,比較公平合理。

至於明定十年內有加入政黨或參與任何政治活動者,不得擔任監委,條件顯然過苛。殊不知,參加政黨或政治活動,是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如依照林立委的邏輯,豈不只能提名無黨籍人士擔任?事實上,重點在於,監委執行職務應保持「獨立、公平及中立」的原則,不受任何干涉,何況是否適任,仍應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此項限制條款,顯然不切實際,也值得商榷。

(作者為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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