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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旁觀大聯大收購文曄股權

◎ 顏廷棟

近來,大聯大擬公開收購文曄三十%股權,此消息引起產業界不小的震撼,原因在於:這兩家公司分別為亞太區半導體元件通路商的大哥、二哥,取得股權的大哥將成為二哥的第一大股東;同時,文曄為反制大聯大的敵意收購,分別向主管機關檢舉本件收購違反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另一方面,大聯大表示本件收購三十%股權,低於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定義三分之一股權收購的結合門檻,因此無須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不過,不容忽略的是,公平交易法同條項還有第五款「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結合定義的概括規定。所以,雖然收購三十%的股權,若因股東結構或相對多數股權比例,以致收購股權的行使足以影響股東會決議或代表董事席次,即可構成控制被收購公司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的結合態樣。

有趣的是,大聯大為強調本件收購並無壟斷市場疑慮,因此提出「四不會(不推派董事代表、不再加碼、不會與第三方合作表決、不對外徵求委託書參與表決)」等保證。其實,我們並非懷疑大聯大承諾的信用;而是,從法律程序的觀點,本件收購案若能接受公平會的結合審查,進而衡量這些保證事項可否確保其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公平交易法第十三條),以決定本件收購案應否禁止,自然較能獲得社會高度公信力的認同。

當然,以目前的跡象還無法定論本件收購案有無壟斷市場的效果;不過,如果說以收購股權低於三分之一門檻之形式結合規定,即率爾免除大聯大提出結合申報義務,不無可能造成結合管制的漏網之魚。尤其是,這兩家公司為半導體元件通路的前二大廠,而半導體為我國工業發展的基幹,是以本件收購可能影響的市場結構的變化,公平會自是不能掉以輕心。再說,本件收購案是否構成大聯大控制文曄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的實質結合規定,需要備齊相關資料才能判斷,所以大聯大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應該是企業違法風險管控的正常做法。

(作者為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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