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啟順
近日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警消類公務員勤休方式與超時服勤補償等規定違反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主政機關須於三年內修正,以臻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筆者忝為警職機關一份子,略表淺見如次。
警職工作繁重非凡,現況乃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勤務時數以每日八至十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二小時為限。目前多安排十二小時,期能領取近乎上限之超勤加班費。
在政府財政捉襟見肘寅支卯糧高舉精簡員額大纛下,警消人員(與教職)排除在外不受限制,仍可陸續增加員額;另一方面警政署為體恤員警辛勞,之前確已頒訂縮減時數編排之相關規定,期能保護同仁身心健康及順理成章地減少加班費支出。
弔詭之處,增加員額縮減服勤時數後,又傳出影響加班費收入之反彈聲浪,紛紛援引警政署規定之「經當事人與主官同意」,再度申請增服時數。
為杜絕亂象與配合這次大法官會議解釋,筆者建議可由幾點著手。
首先是基於人力增加明確規範應縮減之工時。「人手增則工時減」方合邏輯,除非因調動至人數驟降,否則不應視加班費為經常性收入;此外,上述「當事人與主官同意可再增服時數」之規定直接廢除,以絕後門,畢竟非過正不足以矯枉。
其次,在規劃工作時數上,應引用學理研究以增說服力。工時與注意力成反比係常識,常遭詬病者為員警工作八至十二小時,是真有精神戮力從公或僅為消化性勤務支領加班費?實務上經督導發覺脫(怠)崗致被懲處屢有所聞,可見尚有改進之處。
最後,課以首長經費控管之責。公部門陋習以將經費耗盡(而非撙節)為能事,不若民營企業重視成本觀念,一近歲末發現仍剩餘款,紛紛加碼放寬名目使用。筆者建議爾後如能節省經費核有實績,應予獎勵,以為楷模。
政府部門經費皆源於民脂民膏,如何錙銖必較避免浪費應念茲在茲,方不負眾民所託。
(作者現職警政人事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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