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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非女警」即可推打施暴?

◎ 莊宇森

國民黨立法委員六日上午到外交部抗議,警政署於晚間指控立法委員陳宜民對便衣女警動手,依妨害公務罪嫌將陳宜民函送法辦。陳宜民駁斥稱:這位女士從頭到尾不表明身分,也不出示證件及所屬單位,甚至一句話不說(但據警政署指出,該名便衣女警有向陳宜民表明身分),就連頭上戴的帽子也沒有任何警察標幟,因此質問他究竟妨害了什麼「公務」?

所稱「言論免責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一號》《釋字第四三五號》,僅止於立委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至多擴張及於行使立法委員職權之「直接相關附隨行為」而已,諸如在「立法院內」之黨團協商中之「言論」及「表決」,或公聽會中之「言論」及「表決」。如逾越上述範圍及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即非憲法所保障者。

證諸實際,陳宜民立委係在「立法院外」之外交部,推(推下樓梯)打(打落帽子)便衣女警,當然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倘其係因該便衣女警未表明其身分而予推打施暴,豈非推打不具警察身分之一般「女性」?更屬不該。

若陳宜民「知悉」該便衣女警身分而推打施暴,所涉係刑法第一三五條之妨害公務罪;倘其「不知悉」女警身分而推打施暴,所涉犯者則為刑法第三○四條之強制罪。無論如何,建議陳立委應「確實」公開表達歉意,對於國民黨立委的形象與風評,或許較有正面幫助。

(作者為公會法律顧問,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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