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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網路攻擊與金錢支助

◎ 吳景欽

楊蕙如因涉及於去年關西機場事件期間,於PTT上利用諸多帳號,指責駐大阪代表處態度惡劣、爛到該死、黨國餘孽等字眼,遭北檢以侮辱公署罪起訴。惟各界仍不免懷疑,背後是否有金錢支助的共犯在。只是依據現行法制,就算真有其事,要成立犯罪的可能,也不高。

雖於一九九九年,為了因應網路時代,刑法就增訂有妨害電腦使用罪一章,但直至現今,檢察官以此章罪名起訴的機會並不多。這除了有此等犯罪的隱密性高及此章之罪屬告訴乃論之原因外,即是法條的規定,已不合時宜。因此章之罪,乃是以無使用權者藉由程式或系統漏洞來侵入他人電腦為對象,究其實,大概只有駭客等級的網路使用者,才會落入此罪的處罰範疇。故類如目前常出現,藉由申請多個帳號,並因此發動大量網路攻擊的情況,實非屬鑽程式之漏洞,更無破壞他人的設備或電磁紀錄,就根本不可能為妨害電腦罪章所涵蓋,致僅能以刑責相對較輕的妨害名譽罪來處理。

只是無論是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皆屬告訴乃論,若被害人未提告,檢察官也束手無策。惟若侮辱的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或公機關,仍可依刑法第一四○條屬非告訴乃論且最高可處六個月有期徒刑的侮辱公署罪論處。至於若真有背後的金錢支助,此幕後者,是否也會成立共犯呢?

在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雖規定有教唆犯的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惟所謂教唆,必須要是針對具體的人與事務為指示,故若僅查有金錢支助,卻無證據顯示有叫他人從事網路攻擊之具體行為,實就無成立教唆犯之餘地。

而若無法成立教唆犯,但以金錢支助發動網路攻擊者,似乎至少也可成立幫助犯。只是依據刑法第三十條的幫助犯,必須有幫助故意及對特定犯罪的助力行為,若僅發現有金錢往來,卻查無針對具體攻擊事件的任何幫助動作,要成罪的機率,實也不高。

雖然,就算查有金流往來,基於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欲成立刑法的共犯,恐有極高的難度。但為了避免大眾質疑訴追者的中立性,檢察官就得儘速查明背後是否有金錢支助,以釋各界之疑。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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