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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審議二階論

■ 李界木

現行環評法,常使得單純的環保問題,演變成政治問題。主因在於現行環評法及環評委員,可以輕易否決政府各部會及專家審議通過的開發可能性評估及說明。

環評的主要目的,是在開發行為發生時,對環境影響作評估預防,旨在使開發行為對環境衝擊降到最低,而不是在作是否開發的定奪。因為「是否開發」應在於「可行性」審議時就作定奪。「可行性」應要通過環境生態、經濟效益、國家安全及社會公義等等全面性的評估,所以行政院首對是否符合「國土規劃」範疇作審議,再會各部會,就其職掌與專業作評估,而環保署此時更應站在專業上(可另請學者專家)審慎評估。

通過「可行性」評估的開發案件,環保署再請開發單位提開發細節的評估說明,環保委員針對開發時的空污、水污、土污、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廢土及毒污,以及地層下陷、輻射及其他公害作應有的防範及規範,使開發行為能順暢如期進行,並作事後追蹤。

將審議「可行性」與「實質監控」修成二次進行(不是現行兩者混合)。環保署應在可行性評估時充分表達意見,一旦通過案件,環保署就應作實質監控。

目前環境評估審議委員(環委)只由政府機構代表、環保團體代表及學者組成,卻缺乏來自產業界的環保專家,常有只見樹不見林的現象。業界的環保專家,往往是節水省電、減廢的高手,不是污染製造者,因為他們除能為業者降低成本之外,而且要能製造並推銷出綠色產品,符合國際環保要求。要解決環保問題,一定要企業及科技的幫忙,就像要解決全球暖化,光靠政府及環運人士是不夠的,沒有企業家及技術的投入,再生能源產業無法發達,暖化問題解決不了。環評委員要納入產業界科技及環工人員,環評才能更合理、更實際。

環保與經濟發展並不衝突,但是職責的分不清及程序的不合理,再加上環委組成的混雜、程度不一,使得現今環評不彰,帶來執行者許多困擾,是該改弦更張的時候了!

(作者為前環保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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