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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聚眾鬥毆 應速立法制止

◎ 鄭善印

聚眾鬥毆的影像,最典型的大約就是九月十九日直播主連某與鄭姓大哥間的糾紛了。當時各大媒體的影音播送,讓民眾看到兩派之間你來我往的衝撞,即便現場警察對空開了兩槍,砸店叫囂的群眾也不予理會,公權力對他們而言好像一點作用都沒有。原因在於,台灣街頭的聚眾鬥毆無罪,頂多就是由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禁止互相鬥毆」之規定,罰個二千元了事。其餘的傷害或毀損等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互鬥的兩派人馬是不會提告的。到頭來,除了持有槍枝之罪要分由誰來擔當之外,其餘諸人大約都可全身而退,茶餘飯後還要追究,冤獄的四個月羈押要如何請求國家刑事補償等等。

日本刑法第二○六條規定:「於犯傷害或傷害致死罪時,在場助勢之人,即使未為傷害他人行為,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或科料」;第二○八條之一規定:「(第一項)二人以上基於對他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共同加害之目的而聚集,準備凶器之人或知有準備凶器情事而聚集之人,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卅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前項情形,使準備凶器或知有準備凶器之人集合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說是採取「互毆兩罰論」,並且以上之罪均為公訴罪。

據聞立法院一讀會也通過了類似的草案,其條文為刑法第一五○條修正案:「(第一項)意圖為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而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項)自動或受公務員制止而當場停止行為,在場助勢者,不罰。下手實施者,得減輕其刑」。除了「意圖」這個要件不必要外,其餘大致良好,因為意圖存於內心,若現場已經「施強暴脅迫」了,則當然可以證明其內心意圖,何須再畫蛇添足?

這種互毆兩罰政策,是維持社會安全的必要條件,希望本會期能儘快通過。

(作者為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榮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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