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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代表中共監督選舉 可判五年

◎ 黃帝穎

日昨新黨不分區立委參選人,由邱毅帶隊前往中選會登記,自稱「高級外省人」的前新聞局駐外人員郭冠英也在場,郭受訪時竟囂張自稱「代表中國共產黨,監督台灣省選舉」,但中共代理人監督台灣選舉,涉及刑事責任,檢調應啟動偵查!

依據刑法第一一三條規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法新修訂第一一五條之一「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簡單來說,擅自與中共約定,未經政府授權,至少有五年以下徒刑的刑事責任。

台灣的選舉與監督,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條第七款、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為中選會及各級選委會之職權,郭冠英代表中國共產黨監督台灣選舉,在法律上,顯然無法獲得政府合法授權。

綜上所述,郭冠英未獲政府合法授權,擅自擔任代表中共監督台灣選舉之人,涉犯刑法第一一三條之罪,至少可處五年以下徒刑,若認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檢調應啟動偵查!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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