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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維護治安 善用預防性羈押

◎ 鄭善印

警政署為維護明年選舉治安,已正式成立治安維護聯合指揮所,並由徐國勇部長率同警政署長等高階警官共同舉行揭牌儀式。

選舉期間治安不能有絲毫閃失,故宜善用預防性羈押制度,以便針對有明顯犯罪證據的角頭及幫派等不良份子,於短期內有效壓制。爰為保障人權,法官向對聲押案件謹慎處理,根據二○一八年法務統計,近十年檢察官聲押核准比率為八十.五八%,比率不低,但並未明示究屬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本人認為,核准數據可能較少預防性羈押在內。

因為預防性羈押包含的犯罪種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放火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及恐嚇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上述諸罪在司法實務上都是較容易一犯再犯的罪名,故為防再犯,而有預防性羈押之必要。但預防性羈押向為學者所詬病,認為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尚未判決定讞前,不應有為防嫌疑人再犯的羈押,故檢察官以該種名目聲押一般較為少見。為了解法官對於預防性羈押之態度,我曾於本年十月二十四日以「第一○一條之一第一項」為檢索語詞,進入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去查相關聲押件數及核准件數,由於數量太多,我僅以台北地院一五九五件的前一百件作為樣本來作說明。經統計後發現,該一百件中,因強制性交罪而被羈押的有四件;因強制罪及恐嚇罪被羈押的有一件;因竊盜罪被羈押的有十二件;因詐欺罪被羈押的有四十九件,其餘原因之預防性羈押皆無。由此看來,檢法雙方都尚未善用此一制度。

警察基層常嘆氣說:「早上抓到、中午移送、晚上再幹」,講的是對於一些常習犯天天都在抓放曹,尤其對於角頭及幫派份子等人,其平常即無正當職業,生活所需都是經由妨害自由、強制及恐嚇、詐欺、恐嚇取財而來,也就是這些人若不能羈押,就只有讓他們一犯再犯一直到下次再抓為止。然而,根據司法統計,每年檢察官移送法院究辦案件,至多僅二.五%的無罪率,故若能由檢察官謹慎審核後,盡可能預防性聲押,應該是好的方向。

(作者為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榮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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