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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陳同佳來台投案免死?

◎ 吳景欽

在台犯下殺人罪的港人陳同佳,據傳將於本月底出獄,其向港府表示願來台接受審判,但法務部發新聞稿指出,希望香港針對殺人罪部分,繼續進行訴追。這就產生一個疑問,即香港司法對殺人重罪的審理,到底是不能、還是不為?

二○一八年三月,港人陳同佳在台北殺害女友棄屍返港,法務部多次向香港提出遣送的要求,卻因台、港間無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存在,致無下文。而因陳同佳回港後,盜刷女友信用卡,被以竊盜、洗錢等罪起訴,並在今年四月判處廿九個月有期徒刑。但因其已先被羈押一年多,再加以獄中表現良好,致獲得減刑,並預計於本月底出獄。只是被告既已承認殺人犯行,難道香港就不能以殺人罪來起訴、定罪嗎?

香港,雖在一九九七年回歸中國,但因一國兩制之故,仍繼續沿襲英國法制。而就英美法系來說,對於刑事管轄權,向來主張屬地性要高於屬人性,雖不會如大陸法系般強調本國人不引渡原則,卻對域外犯罪的處理,有所顧忌。這是因於此等犯罪之審判,有關人證的傳喚、證據的蒐集等等,都會面臨極大障礙,就易造成訴訟的延宕,甚至停止。這也是陳同佳案,香港法院拒絕控方追加殺人罪的理由所在。

而在港府藉由陳同佳案提出逃犯條例之修正,卻引發「送中」的疑慮,致爆發港人強烈抗議至今,也使港府撤回逃犯條例修正案。故於現階段,若陳同佳於香港出獄後主動來台受審,似就能避免治罪的漏洞。

惟當事人願意來台,必是想獲得減刑的優待。而依據刑法第六十二條,僅限於未發覺的自首,才得減刑,故陳同佳就算來台,也只能說是投案,並不符合自首並得減刑的要件。此外,針對殺人罪是否判死,無論是法務部或警政署,既不應、更無權對此做出承諾,一來,是因刑罰裁量權乃專屬於法官,二來,是刑事正義絕不能是妥協的結果。

而就算陳同佳無條件來台受審,但港府是否願意放行,也有疑問。因若真的成行,不正表示,就算不修逃犯條例,台港雙方仍可透過個案的刑事司法互助,來解決此爭議。則當初逃犯條例的修正實屬多餘,不就坐實了送中的目的。

(作者為真理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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