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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國際能幫香港甚麼忙?

◎ 吳景欽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宣布反蒙面法後,情勢未見緩和,故其宣稱,未來不排除請求北京協助,若真到這一步,就可能出現強度更大的鎮壓行動。若證諸巴勒斯坦的經驗,香港人民,能訴求國際刑事法院為救濟嗎?

在二○○九年初,以色列部隊進入加薩走廊,執行名為鑄鉛的軍事行動,目的在掃除哈瑪斯民兵的威脅。而在行動期間,不僅造成包括平民在內的上千人死傷,更被發現使用國際法所禁用的白磷彈。時任巴勒斯坦政府法務部長阿里.哈珊,就向位於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對以色列官員觸犯羅馬規約所規定的種族滅絕、殘害人權與戰爭等罪為究責。

雖當時的巴勒斯坦,並非羅馬規約的締約國,但據此規約第十二條第三款,非締約國仍可提出聲明,以接受國際刑事法院對羅馬規約所列犯罪的管轄。惟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署於二○一二年,卻駁回了此申訴案,其最主要的理由,並非針對事實的否定,而是一個先決問題,即巴勒斯坦不具有國家地位,自無提出申訴的當事人適格。

由於巴勒斯坦,除以色列在約旦河西岸仍有屯墾區外,約旦河西岸與加薩走廊於地理上的區隔,致使政權趨於分治,也使國家的完整與獨立性因此被分割。故國際刑事法院檢察署的駁回理由,雖然殘酷,卻點出了巴勒斯坦於國際社會的困境。

只是如此的困境,卻打倒不了巴勒斯坦追求獨立的決心,終在二○一二年於聯合國,正式升格為非會員觀察國,正式確立了國家地位。巴勒斯坦政府也於二○一五年向國際刑事法院,再對以色列一連串的國際犯罪行為控訴,檢察署除接受申訴外,也在二○一八年進行審前程序,而開啟了國際刑事司法的大門。

而香港,形式上雖屬一國兩制,卻不具有國家地位,致無向國際刑事法院申訴的適格性。尤其於一九七二年,在中國提議下,聯合國將香港的殖民地地位去除,故想以住民自決來提升香港地位的可能性,就顯得相當困難,更會觸及敏感的港獨議題。惟追究殘害人權的犯罪,本就是件不易之事,從巴勒斯坦向國際刑事法院尋求救濟的過程與結果,卻不代表此等正義的追求,是遙不可及的空中樓閣。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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