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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柯市府與「十一國慶」

◎ 劉一德

九月二十九日,台灣民間團體申請許可的「929撐港反極權」大遊行,支持香港「反送中」運動的歌手何韻詩來台參與,警力維安鬆散,遭統促黨人士潑灑紅漆。當場逮捕的現行犯,在警察保護下移送,遭司法機關駁回羈押,以少數金額交保。儘管政府揚言以「組織犯罪」來處理,但按往例來看,最後結果為「易科罰金」,民眾也不用太意外。

兩天後(十月一日),統促黨假宗教之名申請集會遊行,台北市政府表面上未許可,實際上卻給予路權,放任其搭建舞台,還出動八百警力維安,透過四次舉牌警告,拖延時間,好讓其慢條斯理的慶祝中共國慶後,再命其解散。白色力量與白狼完美合作,為紅色力量服務,開了一張兩千四百元罰單交代。政治目的達成後解散,當然也不會有涉及集遊法「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處負責人等罰款」,及「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首謀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後果。

姑且不論集遊法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同樣一部法律用起來,竟成為「打擊合法,保障非法」的結果,實存有法制闕漏、執法偏頗及國會怠惰三大因素。

集遊法制定於一九八八年,是戡亂時期終止後,國民黨政府用來壓制民主運動風潮的工具。美其名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實則為打壓恫嚇異己。故其條文大都在限制經許可的合法集會遊行,對於警察如何制止、解散未經許可,卻執意進行的集會遊行漏未規範,為該法先天上的缺陷。

也因為如此,多年來執法機關得以上下其手,恣意創造妨礙集會遊行之空間,讓合法舉行的集會遊行處處受到掣肘,參加者的生命、身體遭受威脅。所謂「命令解散」,可以讓員警成為合法集會遊行的施暴者,也可以讓員警化身為非法集會遊行的保護者。比較此次「929撐港反極權」及「1001慶祝中國國慶」活動獲得的對待,不難窺視人謀不臧的影子。

集遊法施行以來爭議不斷,立法院曾兩度小幅修正,但「打擊合法,保障非法」的方向不變。此後,立法院的修正提案高達三十件,至今全躺著睡覺,立法怠惰國民兩黨都難辭其咎。二○二○讓國民兩黨不過半,讓少數黨扮演國會的關鍵力量,或許可以讓憲法保障的集會遊行自由,露出曙光。

(作者為台聯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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