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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中華民國拿統促黨沒辦法?

◎ 吳景欽

香港歌手何韻詩來台參加挺港遊行,遭兩名人士潑漆,經檢察官以違反組織犯罪條例聲押,法院分別以二十萬、十萬元交保,警方也因此找到其他共犯,其中並有統促黨背景者。而因統促黨的組織與活動,既常觸犯法律,更主張統一於屬威權體制的中國,似達於違憲政黨的程度。惟如從德國處理新納粹黨的情況看,實有極高的難度。

二次大戰後,德國為防止納粹毀憲的情景再現,即參考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建立聯邦憲法法院。而根據德國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政黨依其目的及其黨員行為,意圖損害或廢止民主自由的基本秩序或意圖危害德國聯邦共和國的存立者,就可由聯邦憲法法院來決定解散。故在一九五二年,憲法法院先解散由原納粹成員所組成的社會帝國黨,爾後在一九五六年,又解散共產黨,即是落實基本法的最明顯例證。

雖然,一旦被宣告為違憲政黨,也禁止替代組織的存在。只是在社帝黨解散後,承繼納粹遺風的國家民主黨,迅速接收了極右派的資源,並在邦議會,甚至是歐洲議會取得席次。故早從一九六○年代,無論是聯邦或邦政府,都開始對此政黨,進行各種訴訟,以防止其擴散。惟直到二○一七年一月,聯邦憲法法院才做出判決,且結果是讓人意外的不用解散。

國家民主黨所主張的種族優越、排除移民,甚至否定民主自由體制等的主張,既違反人性尊嚴,更是對民主與自由體制產生極大的威脅。而因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除了明文主觀的意圖外,並無客觀行為的要求,故國家民主黨的極端主張,實已符合違憲政黨的要件。只是憲法法院認為,解散政黨乃是對言論、結社與政治參與自由權的剝奪,自應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故雖然國家民主黨的主張已符合法條規定,但考量其於政治影響力極其弱小,致無解散必要。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所規定解散政黨的事由,即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顯與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相似,可解釋的空間都相當大。故若內政部提起解散統促黨的憲法訴訟,即會引來政治鬥爭之質疑,而憲法法庭是否敢於認定是違憲政黨,恐也得打個大問號。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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