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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法官評鑑 同溫層審理

◎ 吳景欽

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查出擔任最高法院庭長、高等法院院長期間,涉嫌接受不當招待,雖已自行請辭,司法院仍將召開人審會進行討論。只是這類違反法官倫理的行為,就算證明為真,能否為重懲、甚至汰除,卻是個問號。

承審法官若接受當事人的招待,即便沒有因此違法裁判,仍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即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的公務員不違背職務受賄罪。只是此等重罪,除證據不易找尋外,還有貪污對價性難以判斷的問題;尤其若查無進一步的金錢賄賂,僅有接受招待之事實,也很難說有對價性,致處於刑法外的灰色地帶。故於此時,勢必得藉由其他機制如法官法,防制法官的不當行為。

依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七款,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即應付法官評鑑委員會為個案評鑑。而在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必要,就移送監察院,再由其彈劾給職務法庭為審理,致成為防止司法者濫權的最重要機制。

只是,如此的評鑑機制,向來備受質疑。首先,就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有法官代表三人、檢察官代表一人與律師代表三人;但所謂社會公正人士僅四人,實難有外部性。就算從明年七月十七日,社會公正人士將增為六人,在此等人選仍由司法院遴選的情況下,最終選出者到底是真的公正人士,抑或又屬絕對友性者,也是一大疑問。

因法官評鑑委員會須將案件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而依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職務法庭由公懲會委員長為審判長,並與四位實任十年以上的法官組成合議庭,實難免於重舉輕放的道德風險。故在六月法官法修正時,對於職務法庭的成員,即改由三位法官與兩位參審員組成,同樣於明年七月十七日正式實施。

惟即便撇開此等參審員仍由司法院選出的疑慮不談,依法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職務法庭的評議須準用法院組織法。但依此法第一○五條第一項,評議乃採過半數決,則在參審員僅有兩名的情況下,實質上仍屬同溫層的審理,致讓人感覺,僅是五十步與百步之差別。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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