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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GPS的灰色地帶

◎ 吳景欽

韓國瑜自爆車子被裝追蹤器,可能受到國家機器的監控。如此的指控,何其嚴重,無論是否有人提告訴,檢察官都應立即開啟偵查。只是會產生的疑問是,就算查有公機關於他人交通工具裝設GPS定位系統之情事,但是否觸犯刑法,目前卻處於紛亂的狀態。

依據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的竊錄罪,即無故利用工具竊聽,或以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故如真有人於高雄市長所使用的車輛裝設GPS定位系統為跟監,就可能觸犯此罪,若為公務員利用其職務機會而犯者,還須根據刑法第一三四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惟車輛行於道路之上,實屬公開場合,則關於行走的蹤跡、位置等,似無隱私之期待,若有尾隨、跟蹤他人車輛之行為,原則上,並不會觸犯刑法。既然如此,執法機關將GPS定位系統安裝於他人車輛,似也應比照人為、肉眼追蹤之型態,同視為無涉隱私權之侵害。故於司法實務,就有以此等行為所監視者,並不屬私人空間,致不會觸犯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之竊錄罪,而以無罪判決為終。

只是所謂隱私權,不應是一成不變的概念,勢必得隨著科技進步所帶來對個人的資訊自主之干涉,而有所調整。故也有法院認為,GPS定位所蒐集之資料,看似微不足道與瑣碎,卻可積少成多,而如馬賽克拼圖般,形成一個鉅細靡遺的圖像,並因此勾勒出個人的行動模式。故經由GPS定位的追蹤,實屬不間斷且全面性的監控,這與人力尾隨或跟蹤屬片斷式且隨時會受遮斷或遮蔽之情況,不能相提並論。尤其於現行法,並沒有任何執法機關可以GPS定位追蹤的依據,裝設者自無法以有法律授權,來阻卻行為的不法性。

面對法院判決的分歧,既有違公平性,更嚴重破壞罪刑法定,就應立即於刑事訴訟法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明文GPS使用的程序規範,如裝設的門檻,以及是否要事先得到法院同意等要件。若不如此,必將使這類新科技的偵查手段,因法律真空致陷入灰色地帶,致讓人有警察國家的不當聯想。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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