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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共有財≠公共財

內政部應輔導更正「台灣民眾黨」黨名

◎ 黃麒儒

柯文哲市長近日宣布將以「台灣民眾黨」之黨名來籌組政黨,這引起蔣渭水文化基金會以及蔣渭水先生的後人反對。然而柯市長回應,宣稱台灣民眾黨不專屬於蔣渭水先生,蔣渭水先生也不專屬於其後人。這些回應無論就政治人物或大學教授的角色來看,實屬不及格。

假設宣稱台灣民眾黨是公共財(public goods),那柯文哲市長自有他使用的正當性。但是,蔣渭水先生或台灣民眾黨,皆是台灣人民的歷史文化資產,因此,意義上比較屬於共有財(common good)的概念。不過無論定義為何者,柯市長都不應使用台灣民眾黨作為黨名,且內政部有責任輔導其更正。

公共財與共有財之詳細定義不再贅述,但公共財的使用,須符合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sive)以及非敵對性(nonrival),白話來說,就是你用了之後,別人還是可以用,或者同時使用。也就是說,如果「台灣民眾黨」正式在內政部登記審查成功,那麼還可以有非黨成員打著這個名號從事相關政治活動嗎?顯然不行。所以,台灣民眾黨比較具有共有財的性質,有人使用會讓其他人無法同時使用,這就是柯市長不能以台灣民眾黨作為政黨名的原因。

即便是公共財,例如馬路或空氣,在實務的使用上也需以不影響他人權益才行。試想,如果有人開車開到一半突然想休息或滑手機,可以停在馬路中間,行使他的公共財使用權嗎?當然不行,因為他會影響別人的權益。使用空氣卻必須以法律禁止過度污染空氣,也是基於同樣的道理。

從這個角度來看,當柯文哲市長試圖用台灣民眾黨或蔣渭水先生的名號時,必須要能尊重並避免損及蔣渭水文化基金會,以及蔣渭水先生遺族之權益。作為家屬,要求一個政治人物不要使用其家人的姓名,作為他攫取個人政治權力的工具,難道這種權利可以被剝奪嗎?

柯文哲市長想要繼承蔣渭水先生的精神,其想法可嘉,但還有更多更好的方式,而能得到其遺族的認同。蔣渭水先生的精神有相當重要的一部分是在對抗強權,然而如今柯市長組黨,卻用強暴的方式取其名及回應蔣渭水先生的遺族,這完全違背蔣渭水先生的精神,柯市長您這樣做安心嗎?

(作者為大學助理教授,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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