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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也談國安私菸究責

◎ 吳景欽

根據菸酒稅法第五條第四款,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自用菸酒或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菸酒,未超過政府規定之限量者,免徵菸酒稅。而依財政部關稅署的規定,就是以一條香菸為限,超過者若未申報,除由海關沒入外,還可處以每條香菸五百元到五千元的罰鍰。

就官股並未過半的華航來說,或可因其在形式上屬民營公司,故於境外開放網路預購免稅菸就屬私法契約,是否超出法定限量,就應由消費者自行負擔法律責任,致可為此次事件卸責的正當化理由。但如此的說辭,到底是所有顧客皆可如此,抑或是僅有特定對象使然,實也讓人感到狐疑。更成問題的是,為了防止青少年及兒童透過網路訂購的方式取得菸品,於菸害防制法第五條第一款,就完全禁止以電子購物方式來取得菸品。故無論華航如何辯解,主管菸害防制的衛福部,就應立即依據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三條,處一萬到五萬元的罰鍰,甚至得按次數連續處以重罰。

此外,根據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都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申報。而根據此法所授權頒佈的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目前是以五十萬元為申報標準。故對特勤人員動輒刷卡上百萬元且次數不僅一次,金融機構理應申報,調查局也應進行調查下,走私免稅菸的情事,早應有所察覺,但為何是由立委出面舉發才有偵查作為,實令人費解。而在六月底,行政院洗錢辦公室才剛宣布,台灣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的洗錢防制評鑑為最佳,對比此次免稅菸事件的後知後覺,實顯得相當諷刺。

總之,此次國安人員藉由禮遇夾帶私菸的不法行徑,若真屬長久慣習,要非國安人員對法律的無知、就是自恃特權可以超越法律,皆須深刻檢討。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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