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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司法的自我反省 從浩鼎案無立論基礎的起訴談起

◎ 李屏生

立法院通過《法官法》的修法,當事人可以直接請求評鑑司法官,不必再透過司改會等民間團體,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將這次修法定位為「打造自我反省的司法」,期許能揪出傷害司法公正性的不適任法官,讓民眾信任司法。

依據法官法第一○一條的「法官法優越原則」,法官法的適用包含檢察官在內,檢察官如果涉及濫行起訴的話,當事人也可以直接請求評鑑檢察官,但如一審判決無罪,為避免被評鑑懲戒,是否因這次的修正,檢察官對無罪案件會堅持上訴到底?

舉例來說:眾所矚目的浩鼎內線交易案在最近宣判,五名浩鼎公司高層全部無罪,檢察官起訴的主要理由是「推論」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專家會議的結論屬於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之一條的「重大消息」,從這天開始,到隔年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解盲期間,任何浩鼎股票的買賣都算「內線交易」。一審判決理由開門見山的指出:「檢察官所謂增加浩鼎公司申請新成份新藥查驗登記之困難,並無立論基礎,無證券交易法上重大消息可言。」「此種不明確的推論,與證券交易法中內線交易重大消息之明確性要件不符。」

這種「無立論基礎」的起訴,檢察官是否還要堅持上訴到底?

筆者曾旁聽浩鼎內線案的公開審理,台灣大學癌症醫院院長鄭安理一○七年八月十六日在審理庭說:「(新藥)是否成功,仍要等解盲才會水落石出。」其他醫界臨床的權威像前台灣大學校長、台大醫院院長楊泮池、中央研究院腫瘤醫學專家陳鈴津院士,作證時也一致說明新藥不到解盲,沒有人知道最後結果。權威臨床醫師的證詞,證明檢察官當初起訴理由「無立論基礎」,二審恐怕也很難推翻權威專家的結論。

法務部在一○六年三月二十日提出「刑事上訴程序」改革方案,對於一、二審無罪判決,如認為其認事用法確無違誤,無上訴必要,載明理由或意見,送請檢察長核定後,應即不提起上訴。這樣的規定,年初就在翁啟惠案,因檢察總長的堅持難得的實踐了,但其他許多類似的案子呢?例如南科謝清志的案子,一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仍堅持上訴到底,案子拖了九年才無罪定讞。

檢察體系是司法的一體兩面,要人民信任司法,檢察官也應深切的自我反省。

(作者為法學博士,在大學法律系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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