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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法官,這些判決差很大!

◎ 王伯仁

台灣號稱民主「法治國家」,意即依法治國(rule of law),換言之,治國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但事實是這樣嗎?從長久以來,人民對於司法的滿意度一直只在廿五%附近沉浮而言,一定是「法治」方式出了問題,歪曲成「以法治國」(rule by law)。於是,同樣相類似的犯行,可以不起訴、緩起訴、易科罰金、輕判+緩刑、重判,這是什麼樣的法律規定和偵審,造成如此天差地別?難怪有「上法院,就看自己有沒有燒好香」之譏。

以實例而言,各級民代上自立委下至縣市議員,無論何黨或無黨,都發生過所謂「冒領」助理費用情事,名氣最高者當屬政壇長青樹黨國大老之後李慶華前立委,因涉嫌冒領五百多萬元助理薪資,二次未到庭而被通緝中;涉家暴及緋聞的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涉七十多萬元助理費,被以貪污罪一審判七年六月,另加偽造文書五個月,現上訴二審中;牽涉最廣的高雄市議會藍綠議長及十七名前後任議員,很幸運的被以「偽造文書」起訴,分判二月至一年十月,全部獲易科罰金結案。

另外,最慘的是前台中縣議員黃秀珠,冒領七十三萬元,以貪污罪判十二年八月,符合減刑條例減為八年,已入獄服刑;彰化縣楊福建、洪和爐前議員認罪協商,獲緩起訴,卻要各繳緩起訴金二百萬元;同縣前議員歐陽蓁珠被以貪污罪起訴,法官變更罪名為偽造文書,一罪一罰判九月,得易科罰金廿七萬元;宜蘭陳傑麟議員繳回冒領三百四十二萬元,以貪污罪判二年,緩刑四年⋯⋯。

以上所舉冒領犯行相類似,結果五花八門,輕自不起訴,重至十二年,還有高雄市議會多達二十人「集體犯罪」,有人以「歷史共業」稱之,然「見微知著」,由冒領助理費眾案,看台灣司法,實是「依法治國」的天大笑話,最高法院或憲法法庭能否統一解釋?或乾脆改變規定,統一規定交由民代負責處理,以消弭一國N制的亂象,以符「依法治國」之旨。

(作者為資深新聞從業人員,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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