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銘義
報載郭董參加國民黨總統初選座談會,因不滿黑郭電視台將轉播「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而拒簽初選公約。不禁令人想起,古代民智未開的賣身契。顧名思義,賣身契是簽立出賣身體(含人格權)的契約書,例如賣身葬父、賣身為奴的契據。
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即所謂參政權。憲法為基本大法,其法律位階最高,任何法律、規章、辦法或契約,若牴觸憲法則屬無效。只有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宣告褫奪公權者,才能剝奪其參政權。因此,所謂「初選公約」或是初選同意書,即毫無法律依據與效力。
再就民主而言,民主的真諦是自主,不是逼誘、甚或設局。記得小時候在市場邊,看到賣藥的江湖郎中大聲吆喝,誇稱神丹妙藥,不買會後悔。其同黨率先掏錢購買,還問「你買了沒?」此場景彷彿在目。契約書或同意書之簽定,以自由意志為基礎,民法第九十二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訂有明文,旨在彰顯契約之自主性與民主精神。故不論個人或法人,簽任何契據,皆應符合法律規範。
綜上所言,賣身契不管其形式如何,是同意書、切結書、聲明書、意向書,或契約書,本質上均無法律根據,且開民主倒車。若想以賣身契達成黨內團結,誠如緣木求魚。蓋團結是要真誠,而非笑裡藏刀,網內互打,拉高對立,否則離團結遠矣。至於不合法制、不合民主的賣身契,不要也罷。才不會像公道伯王金平院長所說「奇奇怪怪的初選辦法」,不利團結。
(作者為金融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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