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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房屋稅與「量能課稅原則」

◎ 陳汶津

台南市政府為提高自籌財源並配合行政院財政健全方案,一○五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決議自九十年七月一日以後興建完成房屋適用一○五年評定之新標準單價。然而此一調整卻面臨地方上民意反彈及民代的強烈質疑。

調漲房屋稅的作法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正當性,可從學理來討論。在稅捐法上,國家或地方政府課徵所有的稅捐都必須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所謂的量「能」,是指稅捐按照每個人的經濟實力來課徵,而這個經濟實力是指真實的而不是虛擬的能力。

如果一個房屋所有權人所擁有的房屋市值一千萬元,那他在房屋稅的經濟實力就應該以一千萬元為出發點來計算,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房屋稅長期以來實施的房屋標準價格,性質上屬於政府的公告價格,是一種遠低於市場行情的虛擬價格,而以此虛擬價格做為納稅義務人繳納房屋稅的納稅能力,自然不會是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經濟實力,也完全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因此,調整房屋稅的稅基,使其真正反映出納稅義務人的經濟實力,有其必要。

調整房屋稅的稅基,主要涉及法規範的「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的區分在於,屬於真正溯及的法律規範,原則上不予許可,僅例外可以許可(例如基於極為重要的公益理由)。

從法理來看,房屋標準單價表的變動因為事實已於房屋建造時完結,屬於真正溯及的法律規範;而房屋路段等級表因事實一直持續變動,尚未完結,屬於不真正溯及的法律規範。因此,南市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真正可以調整而又具有法理正當性的部分,在於房屋路段等級表。但藉由調高房屋標準單價之方式以加徵房屋稅,仍須檢視其是否存在例外准許的情況。

追求量能課稅負擔的平等原則,南市府調整房屋標準價格的作法,屬於為了追求量能而平等負擔稅捐的極重要公益目的,且因為過去房屋稅之法律規範並不足以反映出房屋所有權人真正的納稅能力,係屬違反量能而平等課稅原則。從而,將房屋稅的稅基調高,是對於過去之房屋稅稅負過低的直接反應,大方向上是正確的,但是方法上須更細緻。

(作者為成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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