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明叡
勞動部於六月六日公告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一般人或許不容易感覺到工安事故、職災、職業病與自己的關係,但職災的發生,遠比大家所感受到的接近許多。除了化學物質暴露或電擊墜落等物理傷害,上班族開車騎車累到自撞、上下班很衰被人家撞、加班加到突然中風等都是,重則晚七天回家(希望最好不要),輕則失能難以再回到原工作崗位,家庭經濟頓失依靠。
此次勞動部預告之草案,朝向「單獨立法」方向的職業災害保險改革,反映的是目前《勞工保險條例》下職災補償保障之不足,許多實際受雇勞工並無納保,遭遇職災時難以即時獲得協助,繁複的機制也造成受災勞工申請障礙,以及與雇主之間無端對立衝突,對勞資雙方都不利。
綜觀草案條文,在納保對象方面,原則上只要有受雇事實,雇主皆須為勞工投保職災保險,不再受到過去勞保條例「五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限制;對非典型雇用之短期受雇者,亦提供加保之選項。若雇主應替勞工加保但未加保,於職災發生時,保險效力依實際受雇日起計算,勞工仍可請領補償。在保險給付方面,醫療、傷病給付與失能、遺屬年金都有所增加。
過去民間團體及學界長期關注之職災補償問題,在此次預告草案中皆有所著墨,勞動部公務員之努力值得肯定。惟仍有許多細節需進一步詳加規劃。我們生活的各種便利環境、進步服務、繁榮社會,或多或少都建立在彼此職災的成本之上,通過社會保險互助分攤職災風險,除了是社會團結的展現,長遠而言亦是建立更完善社會照顧機制之一環,以持續鞏固台灣的民主,打造正義的共同體。《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立法,值得大眾持續關注。
(作者為美國Emory University健康政策博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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