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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醫院賣醫材 恐成黑洞

◎ 曾中龍

政府擬修法開放醫院、診所等醫事機構可供應販賣醫療器材,恐怕得審慎考量。目前「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醫事機構為執行業務之必要,得供應業務相關之醫療器材,並得免請領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而所謂醫事機構亦包含「醫療院所」。然醫療院所既為整體醫療行為之發動者,在醫療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如開放販售醫療器材,遭不肖醫療院所趁火打劫,於其間創造「不必要的需求」,勢必形成浪費。

政府稅費短收:販售醫療器材,屬營業行為,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但在「醫療行為」大帽子下,國內醫療院所可享有免營業稅的優惠,將造成政府稅費短收,值得商榷。

「以醫材養醫」之弊:台灣已邁向高齡化社會,坊間盛傳有「以藥養醫」、「以檢查養醫」之惡風。而未來無論是健保或長照體系,相關輔具需求越來越高,恐形成「以醫材養醫」之弊病。

建立健全基層醫療網:在健全基層醫療網體系下,其他職類醫事人員獨立經營之醫事機構,如物理治療所、居家護理所等,因其多為執行醫療輔助行為,基於業務之必要自可供應業務相關之醫療器材;然而,修法如未排除「醫療院所」,則其居於醫療行為的發動者,幾乎不可能將可從醫材所獲之利益下放至其他醫事機構,對於其他醫事職類人員將形同具文,更與政府扶植產業發展之立法本旨背道而馳,最後受害最深的將是民眾的就醫權益與醫療品質。

(作者為台灣醫療品質促進聯盟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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