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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別「大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饒後樂

日前立委舉行公聽會,將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修正條文超過30條,近全部條文一半。筆者期期以為不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部生活法律,它的核心精神是社區自治,是套「如何訂定規則」的規則,很多權利義務關係開放社區大樓居民在規約—即公寓大廈的組織章程自行訂定。如果沒有約定,就適用這部法律所提供的現成標準。會讓人產生困擾的是,某些規定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不能變更,部份規定規約優先,何者優位民眾搞不清楚。

譬如1995年立法時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須十五天前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2003年時修法改成十天。但絕大多數社區大樓按政府提供的規約範本訂定規約,而規約範本內容又大幅抄錄法律條文。因此當法律規定從十五天改成十天時,公寓大廈規約卻還是十五天。結果會議通知「依法」十天前送達,區分所有權人卻提出異議,主張應「依規約」十五天前通知。一場會議有效沒效、什麼可以什麼不行的爭論,可能就此發展成社區大樓的風暴。

筆者多年來呼籲主管機關「拿掉公寓大廈規約範本裡抄錄的法律條文」,就是因為民眾會分不清楚法律、規約何者優先。因此即使立委修法立意良善,是否能先為修法產生的混亂預做準備?至少籲請社區大樓居民先刪除規約中的法律條文。

(作者為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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