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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大巨蛋可以復工嗎?

◎ 吳景欽

台北市政府對大巨蛋周圍進行移樹工程,只是先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雖允許基於公共安全所為的復工,但整起訴訟仍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則在案件尚未確定前,市政府的作法,是否於法有據,顯然就有探討的空間。

在二○一五年五月,北市府都發局以大巨蛋工程與核定的建造圖不符,依據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承攬的遠雄巨蛋公司停工。遠雄巨蛋公司經向北市府訴願不果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勒令停工之處分,並於二○一七年九月判決。而此判決中,雖一再指出遠雄巨蛋公司未能按圖施工及有危害公共安全等等之瑕疵,但對於北市府勒令全部停工的處分,卻不表贊同。

因像大巨蛋這種重大工程,民眾的生命安全保障,遠高於一切,故勒令停工必須考量處分規模、範圍之合理與必要性,以避免重大危難之發生,全面勒令停工,就有違比例原則。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雖肯認市政府的勒令停工,但對防範危險發生之部分,就撤銷北市府的行政處分,這也是大巨蛋可以部分復工的正當性基礎。

只是到底哪些工程是屬防止重大危難發生所必要,這涉及高度的專業性,法院不可能在判決書中詳述,自然就得委由遠雄與市政府來協商解決,致可能陷入一個極為模糊的空間。惟此案既然尚未確定,是否全面復工,實屬未定之天,市政府似無先行移樹,甚至拓寬周邊道路,以來配合大巨蛋完工之理。

但必須注意的是,現行BOT案,乃是由政府與得標公司為私法契約之簽訂。所以大巨蛋工程雖已被勒令停工多年,但北市府至今,仍未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2條或第53條,以工程品質有重大瑕疵、危害公共安全等理由來進行終止與接管,大巨蛋契約就仍屬有效。

而在契約仍有效的前提下,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22條第1項,北市府就得依此法條及契約內容,基於大巨蛋的興建與營運安全之需要,對周遭的土地,進行管制與拆除。這就形成大巨蛋工程,一方面被勒令停工,另一方面市政府也要依法履行契約的詭異現象,凸顯出公、私協力的BOT法制,實存有很大的矛盾,致有立即檢討之必要。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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