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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酒償險」謀財害命?

◎ 羅俊瑋

立委施義芳於立法院指出,市面保險公司販售「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似有鼓勵酒駕之嫌。主管機關基於現在社會氛圍對酒駕是「零容忍」,已和產險公會討論達成共識,將於今年七月一日起停售「酒償險」

有號稱精通保險之專家於媒體撰文,認為此項保險只是保險公司謀財害命的商品。而保險業老闆、幫酒駕保險背書的學者、不禁違法保險的官員,對於因受「反正有保險,喝酒開車有理賠」影響而慘死的人,以及眾多消費者都應該鄭重道歉。前揭保險專家所述,或有其堅持,但不准此項保險商品販售,又能對於禁止酒駕有何助益?甚至,酒駕受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應如何處理?

按「酒償險」限於吐氣酒精濃度25mg/L或血液酒精濃度50mg/dL內,才有理賠,若超出上述濃度,即不理賠。且「酒償險」是針對受害「第三人」才理賠,非對酒駕者。其係保障第三受害人之利益,而非鼓勵酒駕。果若此等保險販售係有鼓勵酒駕之效,則似乎眾多保險亦應停售。例如,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因遭受他人惡意傷害,包含酒駕所致,亦可獲得醫療服務之提供。則是否此亦有鼓勵酒駕之嫌,而應廢止?再則,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若因酒駕所致被害人之傷害,亦可獲得理賠,則此是否亦應停止販售?

按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應加強車輛使用者之民事責任意識,嚴格執行保險費率按駕駛人之違規及肇事紀錄調整保險費率。就嚴重違規或肇事者,如酒駕,法院應將判決復知產物保險同業公會,使其通知各保險公司,作為調整該等駕駛人保險費之依據。若駕駛人之違規或肇事紀錄累計達一定次數或情節重大,應列為不良駕駛,應以議價方式提高汽車責任保險費。且此等駕駛人為謀生活而必須駕車者,應令其掛用特種顏色車牌或標誌,促使一般民眾注意。甚而,對此類駕駛人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並應再要求其投保相當金額之任意責任保險,方得使車禍受害人或其家屬之損害有更完整填補。如此,保險制度之社會規制效果將可大幅顯現。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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