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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稅務獎勵金與濫權徵收

◎ 吳景欽

一○八年度政府總預算雖已通過,但關於財政部按照往例,編列所謂稅務獎勵金,不僅於法無據,更可能是濫權課稅的來源。

一九五四年所制訂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其中第三條規定,對於罰鍰或罰金,除檢舉者可獲得百分二十的獎金外,查核機關也可獲取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獎金,反映到稅務案件,即是一般所稱的查稅獎金。由於此等條例乃源於戒嚴體制,就是藉由鼓勵告發、告密來控制人民,讓人民懼怕。後來,台灣雖然解除戒嚴,但此條例卻未廢除,就難防止稅官為了獲取高額的獎金,導致濫開稅單造成民怨。

故於二○○四年,立法院主動刪除如此的惡法,希冀能撥亂反正。

惟於立法者已經刪除查稅獎金下,仍持續有以稅務獎勵金的名目,出現在預算裡,這幾年都在一億元以上。而根據財政部的說法,如此的獎勵金,並非查稅獎金,而是根據一九八九年行政院所核定的「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及一九九○年的「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編列,自然有其正當性,也不是查稅獎金。

只是這筆預算的運用,就包括稅收徵績的獎勵,要說不是查稅獎金,恐也是此地無銀的狡辯之辭。即便撇開此不談,獎勵的範圍也相當廣泛,包括為民服務、行政救濟、稅務風紀、自動化作業、欠稅清理、推行重大賦稅政策及辦理重要賦稅法規之擬訂、修正等績優事蹟。但這些事項,不就是公務機關本來該做的事情,且公務員每年就有考績獎金,何能因此編造一堆莫名其妙的名目,來浪費人民的血汗錢?

退一步言,就算這些應屬公務員本質的事務,確實該有獎勵,但總要有法律依據或法律的授權。但此筆獎勵金,目前所依據者,皆為行政機關所自行頒佈的行政規則,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或授權,既嚴重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更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詐領公用財物與圖利等之重罪。

如此法無所依且可能是濫權徵收根源的獎勵金,原可期待立法者全數刪除,最終卻仍只是凍結十分之一,既未替人民看緊荷包,也將使得濫權課徵的不法行徑繼續橫行。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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