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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華為公主案 vs. 網路假訊息

◎ 江雅綺

日前《中央社》發了一則新聞,指外媒《國家利益》指出,華為4月才在台北開設旗艦店,台灣大量使用華為產品,恐成國安漏洞;而NCC則指出,不會有此疑慮,因為法規早就禁止使用中國大陸製設備。

在華為公主在加拿大遭逮捕的敏感時刻,《中央社》這則報導特別令人驚心。報導內容雖沒什麼錯誤,但筆者必須指出,所謂的外媒《國家利益》報導,重點指的是台灣大量使用華為的「個人裝置」產品,而NCC所言,則指依據前幾年NCC所訂定的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3條第9項,主管機關就系統建設計畫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的國家安全考量辦理;也就是說,NCC監理下的電信業者,於架設系統時不能使用中國大陸製核心網路及基地台相關設備。

但電信業者的系統不能使用華為設備,與台灣人民是否使用華為手機或其他裝置產品,完全是兩回事。易言之,就算NCC監理下的業者沒有國安疑慮,並不代表台灣就沒有使用華為產品所產生的國安漏洞。尤其台灣目前並沒有針對處理公務文件的公務人員、應禁止使用相關產品的規定,外媒所指出的憂慮,對國安單位恐怕仍是一個未解決的挑戰。

硬體設備的國安意識雖然猶待加強,所幸,國安層次的網路假訊息戰,在此次選舉後已受到高度重視。九日《自由時報》報導,行政院公布一系列針對假訊息的修法草案,其中除了加重散播不實假訊息、致損害公眾的民事或刑事罰則,更令人關注的,便是「數位通訊傳播法」的修正:要求社群平台業者(如FACEBOOK和YouTube) 於政府機關或民眾檢舉有人在平台散播不實訊息時,社群平台業者應進行事實查核,並於24小時內將查核為假的訊息下架。

此修法大致是仿德國的立法,將社群平台業者的自律責任法制化,同時提高社群平台業者運作的透明度。固然,對社群平台業者是否能扮演好真假仲裁者的角色,我們仍應高度審慎以對,但要求比媒體更像媒體的社群平台、負起更大的把關責任是不可避免的國際趨勢,此次修法,不妨視為一個開始。

(作者為北科大智財所副教授,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民間諮詢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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