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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最高法院應進行言詞辯論

◎ 吳巡龍

最高檢察署最近將成立訴訟組,主要任務之一是促使及對應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統一法律見解。

眾所周知,台灣最高法院很少言詞辯論統一歧異見解,例如詐欺集團行騙海內外多年,但法院到目前對於詐欺集團應如何處罰,仍莫衷一是。有認為被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加重詐欺罪,有認為被告只犯加重詐欺罪,有認為應依組織條例宣告強制工作,有認為不能強制工作。相同案情,判決卻天差地別。

強制工作的目的是對有犯罪習慣者,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習得一技之長。組織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者,應強制工作三年。依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被告先參與犯罪組織,再從事詐欺行為,分屬二事,故有法院認為應分論併罰論以二罪,並依組織條例強制被告工作,例如台灣高院一○七年上訴第廿二號判決,即採此見解。

另有認為:被告參與犯罪組織後分工詐欺行為,屬於一個犯行,因參與犯罪組織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加重詐欺罪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應僅論以較重之加重詐欺罪,但若不按組織條例宣告強制工作,將發生加入犯罪組織尚未分工詐欺行為者,需強制工作,而已經分工詐欺行為者反而不需強制工作,故仍應強制工作。例如台中高分院一○七年上訴第一○八號判決,採此看法。

臺南高分院一○六年度上訴字一○九三判決則認為,被告所犯組織條例與加重詐欺取財罪間,應從重僅論以加重詐欺罪,因此不能割裂適用法律依組織條例宣告強制工作。

上開三種判決各言之成理,筆者不在此分析何者較妥。但同類犯行判決歧異,如何避免不平及濫權,此乃司改重中之重。對此問題最高法院應開啟言詞辯論,聽取檢、辯、學意見,再由最高法院統一見解。以美國為例,聯邦訴訟總長辦公室設置檢察官,負責審查聯邦法院判決,並決定是否上訴最高法院,該辦公室上訴書類都即時上網,供大眾閱覽,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大部分會採檢察官的上訴理由。美國法制的精髓是審判系統判決前對檢察系統權責的充分尊重,避免獨斷獨行。

直言之,依過去經驗,我國最高法院對於爭議大的法律問題,時常迴避開庭及統一法律見解的說理義務,因此司改無法達到改革的目的。最高檢察署成立訴訟組,期待其書類即時上網,供社會檢視;並祈最高法院對於歧異判決,進行言詞辯論、傾聽不同意見後一槌定音,避免目前莫衷一是的現象,我們且拭目以待。

(作者為最高檢察署調辦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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