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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假新聞監控與媒體自律

◎ 吳景欽

國安局長受立委質詢時,提到為防止假新聞散佈影響國家安全,就對臉書進行蒐證,其中也包括詆毀元首的訊息在內,以致引發箝制言論自由的疑慮。總統府雖在第一時間強調,不會走回威權體制的老路,但問題是,在法制仍屬模糊下,執法機關監控社群網站的舉動,實難消除警察國家的疑慮。

如臉書的社群網站,因屬開放式平台,任何訊息就屬公開,以致無隱私權期待,故執法者於臉書蒐證,似乎就無取得法官所發的搜索票或監聽票之必要。只是在網路發達的時代,個人於公開場合受監視、監聽,因此被取得完整資訊的可能性增加,是否完全不受隱私權保護,已逐漸受到挑戰。尤其基於大法官釋字六○三、六八九號的解釋意旨,已不再以個人所處之空間有無公共性,作為決定其是否應受憲法隱私權保障之絕對標準。這也代表即便是如臉書的開放空間,於其上的言論,仍享有私領域不被非法掌握行蹤或活動之合理隱私期待。

只是如此的憲法思維,在現行實證法律並未配合修正下,造成執法機關以無涉隱私權侵害為由,以致可肆無忌憚、漫無邊際的進行網路釣魚式之搜查。故為了消弭大眾對網路監控之疑慮,就有必要針對此種因科技所產生的新型態侵害隱私權之行為,於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與國家情報工作法等,加以明文與明確規範。

其次,針對假新聞散佈,目前雖有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即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範。惟若上級機關要求強力取締,恐使已經繁重的警察工作,更加難以負擔。又關於謠言、公共安寧等用語,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除會流於恣意認定外,也易使該嚴守中立的警察,陷入不必要的政爭漩渦中。

至於該否立專法,對社群網路平台進行規範呢?在不可能有任何人或機關,來判斷何種訊息絕對為真或假的情況下,這類特別的立法管制,總讓人聯想到喬治.歐威爾於一九八四小說中,所塑造的老大哥(big brother)形象,既不應該、也無必要,以致仍得回歸媒體的自律。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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