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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屠殺爭議 司法無法還原真相

◎ 吳景欽

「屠殺」一書作者葛特曼直指台北市長柯文哲帶病人至中國為器官移植的中間人,甚至有助長活摘法輪功成員器官的可能。柯市長因此委請律師對之提起誹謗罪的告訴,只是葛特曼真能成罪嗎?

就葛特曼書寫的內容,無論是器官仲介,甚或活摘器官等,要非訪談內容,即是夾雜著自我評價的論述,到底有多少是完整呈現、多少是主觀判斷,實難以證明。尤其在刑事審判上,只要不是被害人或目擊者出庭具結後作證,任何於法庭外的陳述皆屬傳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就須被排除。且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六○條,就算是證人出庭,也須是以自己的實際經驗為基礎,若是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也不能為證據。故以查訪資料所完成的書籍,或可用以指摘他人的道德瑕疵,卻因屬傳聞證據,致會被排除於法庭之外。則葛特曼是否因此無法證實所言為真,致必觸犯誹謗罪呢?

根據刑法第三一○條第二項,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等方法,指摘或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屬告訴乃論的誹謗罪。不過根據同條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仍可阻卻責任。而因「屠殺」一書所言,都屬傳聞,除非找到當事人出庭,否則,根本無法證明是真,葛特曼似乎就得負起誹謗之罪責。

惟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對於真實與否,乃採取善意傾向原則,即被告雖無法證明所傳述者為真,但只要是基於善意,仍不構成誹謗罪。而葛特曼於書中所指,皆是訪談調查而來,自屬有所本的善意,而不會有誹謗罪之問題。

此外,葛特曼有否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呢?因依此法第一○四條,意圖使人不當選而以文字等方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生損害他人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不僅是非告訴乃論,刑罰也比誹謗罪重許多。惟所謂謠言、不實等,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且「屠殺」一書所言,也非空穴來風,更在凸顯活摘器官的非人道性,基於罪疑唯輕,亦不會成立此等罪名。這也代表,關於器官移植等之爭議,肯定無法藉由司法還原真相。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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