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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造謠 社會秩序維護法伺候

◎ 徐立德

面對「假新聞」肆虐台灣,政府單位當然要趕快澄清,但是,網路訊息蔓延速度很快,政府相關單位澄清的速度永遠趕不上,而且,政府單位的官網內容大都是「官式文宣」,民眾很少會主動上官網查看。

有學者投書,「建議可以《國家安全法》做為打擊此類犯罪行為的法律基礎」。也曾經有民進黨的立委提案,打算針對假新聞立法限制。但因都有「箝制言論自由」的疑慮,勢必引來輿論撻伐,立委提案之舉無疾而終。

對假新聞難道就束手無策,沒有辦法解決嗎?所謂的假新聞,說白了就是指不實的消息,也就是「謠言」,我們保障言論自由,但不保護謠言,對於造謠者,有現成的法律可以處罰。

「謠言」是不實言論的一種,如果不實言論傷害到「特定人」,那麼就構成刑法的誹謗罪;如果不實言論並沒有傷害到特定的人,刑法雖然沒有「造謠罪」,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要接受行政罰的制裁,可以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應可對惡意造謠生事的人「殺雞儆猴」。

(作者為退休社會工作者,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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