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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勿令執行死刑淪為政治

◎ 吳景欽

法務部突然對確定犯李宏基執行死刑,再度引發議論。即便法務部宣稱,此次執行絕無任何選舉考量,一切依法行政,但能否讓人信服,卻有很大的疑問。

死刑犯李宏基,於拿刀刺死妻子後,並在車內燒炭,其女兒因此身亡。如此的行為,自應依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殺人既遂罪處,且因女兒為十八歲以下,更應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一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故法院處以極刑,似屬當然。

惟同樣的死亡結果,若行為人的主觀為傷害故意,就得依據刑法第第二七七條第二項,即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故意傷害致死罪論處。則在殺人既遂與傷害致死罪,一可處死、一不可處死的差別下,對於是否存有何等故意,就成為關鍵。

只是此等主觀,乃存在於人的內心,往往得靠法官根據客觀情狀為判斷。故李宏基於第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僅是為報復,故判以無期徒刑,但之後的上訴審,卻皆認為被告是有計畫並以殘暴的手段殺人,甚且於上訴期間,還揚言與被害人家屬沒完沒了,實已顯示無教化可能,應處以極刑。從此就顯示出,是否判死,恐取決於法官之一心,致趨於浮動與不確定。

而在此案於二○一六年確定後,查無任何救濟可能,也符合人權公約,殺人異常殘忍致可處死的規定,故法務部長依法核准執行,乃完全合法。要說是為挽救執政者的政治聲望,似屬無稽。

只是目前仍有尚待執行的四十二位死刑犯,其中比之於李宏基早確定者,抑或殺人手段相當,甚或更殘忍者,實所在多有。若於未來未能持續執行,無論法務部講再多的合法性理由,恐都難逃政治考量的猜測與懷疑。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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