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劍賢
台東縣議會最近連開十天的臨時會,議員們質詢的焦點在農委會訂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有諸多不合民意的地方。
依該辦法規定,為保國土資源在山坡地設置高爾夫球場或開發遊憩用地,應繳回饋金,但在山坡地從事任何建築行為,申請建照時亦須繳交回饋金。依水土保持法定義,山坡地係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四.五度)以上者;以台東縣轄之十六鄉鎮市,除台東市不是山坡地外,其他鄉鎮皆是山坡地,依上開規定,申請任何建照皆須繳交數萬元以上之回饋金,對台東鄉親不公平。
猶記去年農委會漁業署因綠島龍王鯛被魚槍射捕事件,擬定「魚槍管制措施」,不准漁民在十二海里內用魚槍捕魚,本地漁民大嘆十二海里(二十公里)水深近一千公尺,強勁洋流漁民哪敢用魚槍捕魚,漁業署的想法也未免太天真了!上述的紛擾皆是源於中央行政命令不夠周延,不了解地方需求,致引發民怨,實有檢討的必要。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雖規定行政命令應於下達或發布後即送立法院,但其效力亦僅止於備查而已,相關的細則、辦法或措施,皆是中央各部會自己訂定,自己執行,球員兼裁判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五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的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會,因此國人或各社群團體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作者現任台東縣議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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