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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不宜侵害隱私

■ 馮士誥

高雄市長選舉落選的黃俊英陣營,據聞獲法院准許影印選舉人名冊。選舉人名冊載有選舉人出生年月日、戶籍、投票人之印章、簽名式樣及已否投票等隱私資料,故除選務有關機關得依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等方式對外提供。投開票後,包封之選舉人名冊,亦僅限檢察官或法院得因行使職權而開拆。

二○○四年總統大選訴訟,法院雖同意影印選舉人名冊,但均存放於法院,並限制當事人僅能閱覽,亦不得就選舉人名冊之個人資料全部抄寫。本次黃陣營獲准影印名冊,我們不禁要問,選舉人名冊記載之個人資料,均與黃陣營主張之事實有關嗎?法院及黃陣營能確保選舉人名冊不致因外流而侵害選舉人嗎?

為維護選舉人人權及隱私,高雄地院宜迅速命黃陣營繳回,避免因此無端之訴訟擴大波及無辜之選舉人。(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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