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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又跑了一個經濟罪犯

◎ 徐立德

前上櫃公司鼎太國際科技執行董事林睿紘,涉嫌掏空數碼戲胞及鼎太公司五億多元,法院准他一千萬交保,並每晚赴派出所報到,結果林棄保潛逃,這是繼慶富獵雷艦案被告陳偉志、「冠妥脂」偽藥案被告潘駿達後,今年第三名未向派出所報到而棄保潛逃的重大經濟罪犯。為什麼會屢屢發生這種「法官准保、被告落跑」現象呢?

法官常以重保預防脫逃,被告的保釋金屢創紀錄,但因經濟罪犯的犯罪所得大多以「億」元起跳,甚至有的高達數十億或數百億元,法院的幾千萬元保釋金根本沒放在他們眼中,很少有經濟罪犯會願意乖乖坐牢的,這是人性使然,對他們限制出境及向派出所報到「晚點名」等處分,事實證明都不能達到防逃效果。

掏空台灣金融的經濟罪犯輕易潛逃出境,逍遙法外,讓司法正義無法伸張,如果政府繼續放任不管,所謂的打擊犯罪、伸張正義豈不形同空談?

防制經濟罪犯脫逃的最好辦法,就是「把他們關起來」,但是將他們一律羈押,又會被批評為不顧人權,就連大法官解釋都指出,羈押處分是最後手段,應該慎重。那為什麼不能仿照美國、德國做法,推動「電子監控」制度,要經濟罪犯配戴電子監控腳鐐,禁止其夜間外出,形同對被告進行在家拘禁,可避免被告棄保潛逃。

司法院已研擬完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對於重大案件、經濟罪犯具保人施戴電子手銬,採以全面性衛星定位監控,可有效防止具保人潛逃。現在,盼望立法者趕緊通過修法,彌補現行漏洞百出的防逃機制。

(作者為退休社會工作者,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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