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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績效惹的禍?

■黃惠婷

近日收到警察開的一張違停紅單,當時是義憤填膺,決定抗爭到底,事後因公務繁忙,所謂的違規九百元乾脆繳交即可省事。只是同事認為這不是錢的問題,而是公理的追求,於是專程到監理站填張申訴單。

上個月,因友人身體有恙,於是驅車前往其位居桃園龍潭八○四醫院正對面的住宅造訪,平常為了停車,不惜繞路好幾圈或走上一段路,就是不要違停。那天到達目的地後,看見正門口路邊可停車,因醫院的黃線區域僅畫到馬路中央,路邊也沒有畫黃、紅線或其他禁停標誌,於是不假思索地停車,不久雨刷上夾張紅單,想不到,在不到兩小時內,見警車又來,我箭步外衝,質問:「已經開一張了,這裡沒有任何禁停標示,為何不能停?」這位警員遂停止照相,僅丟下一句話「這戶門口前不能停」就走人。回來翻查相關法規,對於警察所依據的「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一語所指何處,遍查法規仍無法得知,故此款明顯地違反法律明確原則。即使警察有如此大的裁量權,在沒有任何警示標誌下,說違停就違停,有如設下陷阱。不少廠商即使人坐在駕駛座上,由他人在此臨時上下貨,也吃了紅單,就連友人在自家門前上下貨,當場向這位巡佐陳情,照樣接單,友人也向所屬所長反應,總是不了了之,就法理情而言,警察的執法讓人民覺得眼中只有績效。一竿子打翻整條船固然不足取,但每個人只要碰上幾件,就足以讓幾粒老鼠屎壞了整鍋粥。(作者黃惠婷╱中央警察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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