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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誰救這些警察?

◎ 蘇天從

去年十月,高雄檢、廉、調等單位追查員警涉電玩弊案,大舉搜索曾擔任高雄市警督察室維新小組與行政科專勤組的六名員警住處或辦公室,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偵辦,高雄地檢署經七個多月,發覺這些人金流並無異常,處分不起訴

被約談、搜索伊始,有人就馬上被調非主管職務,也有人受處分或列輔,早已權益受損,還讓他們在這段期間承受他人異樣眼光。

檢調如此的草率辦案,屢屢加諸在警察的陣營裡,十幾年前桃園龜山一宗廢土案,收押了二十餘名警察,具體求刑共一九九年,十多年漫長的停職中,多數人為了生活去打零工,後來僅所長一人因入新居,收受義警分隊長與業者合送的一台電視機始能定罪,其餘的人都獲判無罪;另數年前所謂的花蓮電玩案亦是如此。

法治先進國家,例如美國之搜索門檻是probable cause(相當於我國刑訴一二二條之「相當理由」),其罪嫌程度「接近百分之五十」,而盤查之門檻是reasonable suspicion(合理懷疑),其罪嫌程度比probable cause低,但比mere suspicion純屬臆測高。

個人擔任過刑警工作二十餘年,為了避免過於草率違反民權,或在沒有事證下,徒給約談對象推卸的機會,我們在約談前都要經過一番綿密的查證,以及比對證物,始能發動約談,慎重的程度幾乎接近搜索的門檻—相當理由。至於本案檢方搜索的門檻,好像還在純屬臆測。

雖然不起訴,還了他們清白,但主管職務已被拔掉為非主管,還要曠日廢時、不知三年還是五載地在內規裡列管,不要說升官,恐怕要再回任主管職務已百年身。

警察陣營為了高度風紀的要求,未審先判(調),對自己人嚴酷到這般地步,甚至先瞎起鬨打自家的小孩給人看?合理嗎?不該檢討嗎?

(作者為資深刑警,現任保一第一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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