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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該死想死不能死 豈是人權

◎ 李嘉賢

近來兩則與「死亡」相關的新聞,看了頗令人感慨!

一是遭凶嫌以殘酷手段殺害的小燈泡,其父親近日明確地表態,希望法官判處凶嫌死刑,因為他認為以台灣的現況,法院並無法有效矯正凶嫌,確保不會再犯;二是資深主播傅達仁罹癌後,深受癌痛折磨,但因國內並無「安樂死」相關法令,只好遠赴瑞士尋求協助,最後在瑞士有「尊嚴」地過世

這兩則新聞給人的最直接感受,就是在台灣不論是「該死」的,還是「想死」的,通通都不能理所當然、理直氣壯地死!但法律若只是規範到讓人民「不能死」的地步,是否就是在保障人權呢?可想而知的是,「該死」而沒死的,可能在其出獄後,犯下更多死傷慘重的犯行;「想死」而不能死的,可能在其餘下的生命中,繼續令自己與家人深受折磨。

什麼樣的法律才是我們想要與需要的,真的值得所有負責執法與立法的官員及委員們深思!

(作者為國小教師,嘉義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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