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孚
所謂總統的院際爭議調解權,在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係指「院與院間之爭執」,可由總統「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明白地說,首先必須要存在院與院之間關於行使職權上出現競合情況之爭議,且在憲法相關規定闕如之下無法得出解決之道,其後才可以由總統出面擔任調解人,召集有關各院院長共同會商,化解彼此職權行使上的歧異。換句話說,「院際調解」之實際需求乃在於窮盡各種方法之後依舊無解,院與院之間在行使職權上仍然相爭不下,進而將影響到政府機關之運作時,總統才有機會行使院際調解的權力。
也就是說,在憲法上這僅是屬於總統所擁有消極且被動的權力,亦即它是屬於受到高度限制,並非隨時隨地總統想要幹嘛就幹嘛的恣意權力。試想,倘若總統隨時可以自行決定介入或者干預院與院之間的職權運作,豈非將總統一職置於憲法之上,成為超越憲法與憲政框架的權力酷斯拉?
更何況,其實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可能產生衝突時的化解情況,本來就已經被寫入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原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亦有相似規定),可透過覆議及不信任案,化解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對立僵局。至於司法、考試及監察等三院由於其權力本質的關係,在憲政運作上亦難以出現會與其他院有職權競合而導致憲政僵局的情況。易言之,院際之間發生憲政衝突的可能性,原則上都已經有相關規範能夠處理,因此,憲法第四十四條的原始設計僅是想像「萬一」僵局情境在如此的憲政框架下依舊出現時,此時總統作為最終的調解者,才可以召集相關的院長共同研商解決之道。但基本上,即便真的有上述那種僵局情況發生時,總統也並不具有積極的角色可以指導各院,而是需要各院共同會商解決之。
行文至此,對照馬英九前總統的洩密官司,其案情可有哪個部分會與院際爭議扯上任何關係?二審判決出爐之後,馬英九依然堅持這個官司是「憲法訴訟」因此準備上訴。這恰好印證了「裝睡的人叫不醒」,就讓他繼續胡言亂語下去吧。
(作者為政治學博士,現任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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