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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北社論壇)NCC寶刀在手,為何不敢出鞘?

◎ 蕭曉玲

TBC與民視的斷訊爭議沸沸揚揚,七十八萬收視戶因而無法收看民視新聞台,影響人民知的權利。類此的頻道上下架爭議不是第一次,本次爭議TBC更是在第一時間修正收視契約,依照○五○四版本定型化契約標註黃字的變動部分,似是將附件頻道表中,原有的民視新聞台變動為三立財經新聞台。系統商任意變動頻道,為何NCC沒有積極作為?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時,為避免系統經營者任意變動頻道或順序,損及消費者權益,增訂第卅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要求系統業者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如果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主管機關可以限期令業者修正,並有按次連續處罰的武器。然而近日NCC主委受訪時竟表示:「過去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對於頻道上下架的規章都是自己擬定,NCC近期將討論,確立上下架規章的參考準則,未來業者在頻道上下架的規章中須符合NCC擬定的幾項基本參考準則。」彷彿不知道法律的規定,也不明瞭自己的權力在哪裡,更從來沒有積極落實本條的監理責任,讓人強烈懷疑NCC根本是對業者故意放水。

再把這條對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七三六次委員會議紀錄,也就是呂芳銘購買TBC股權案,NCC做成附負擔許可,在廿二條負擔中的第十三條負擔就是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卅七條第一項,第廿二條更要求申請人確保TBC要配合NCC之監理,落實承諾事項,確保健全經營及閱聽眾與員工之權益。依照當初的附款,TBC應依NCC的監理,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保護閱聽眾權益。今天TBC斷然將民視新聞台下架,侵害閱聽眾的權益,顯然有不履行負擔的疑慮。對於這樣的疑慮,NCC在有線廣播電視法以外,是否忘了也要積極監理當初附款的履行,甚至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二三條,廢止當初的許可,這讓放水的懷疑更為強烈。

系統商相較於頻道商具有優勢的市場地位,這樣的市場傾斜,已不是單純民間自己在商言商的生意,而是需要政府積極介入,維持公平的市場秩序與保障消費者權益,才在法律中設計這些管制工具。如今紛爭迭起,NCC寶刀在手,不揮刀出鞘號令四方,難道躺著被財團驅使嗎?

(作者為台灣北社理事,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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