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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襲警不啻打國家

◎ 楊坤龍

日前因反年改抗爭,八百壯士衝撞造成多名警察同仁於勤務中受傷,行政院長賴清德指示研議針對攻擊員警的「襲警罪」,這個消息一出引發許多討論,正反意見不一。對於各方意見,筆者無意評論,僅以在第一線執法者的立場,表達心聲。

首先,警察是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力量,警察穿著制服執勤不僅是代表國家執法,也是公權力的象徵;警察勤務不分晝夜,不管颳風下雨,隨處可見警察巡邏與執法;發生糾紛、東西不見或出現可疑人事物,大家第一個反應就是找警察,打一一○,說警察是跟民眾最接近、最能安定民心的公務員,一點也不為過。

目前政府機關裡面干涉取締、預防危害及偵查犯罪工作,例如交通執法、臨檢盤查、取締色情毒品等,絕大部分落在警察身上,自然會面對許多不理性的舉動,例如言語挑釁、動手推擠、出拳毆打、騎車開車衝撞或持刀槍砍殺等,時有所聞,透過媒體,各位也經常在聚眾鬥毆、酒駕處理的現場見到警察到達,不見民眾配合辦理,反而嗆聲、毆警層出不窮的報導;這些現象不僅是傷害警察人員本身,同時也會讓民眾覺得社會很亂,治安很差,影響大家對政府的信賴。

警察既然是公權力的象徵,對於警察執法應該就要有保障,雖然襲警現在有妨害公務罪可以處罰,最重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司法實務上大多數的案件皆得以繳納罰金、花錢消災了事,雖然說司法判決有其基於審判獨立之專業考量,但這確實讓我們在第一線的執法人員打擊很大,也讓不守法的人食髓知味,變本加厲,更加囂張。

警察既然是民眾最普遍認為公權力的象徵,攻擊警察就是向國家公權力的挑戰,對於民眾的感受也最直接,希望能提高攻擊警察人員的刑責,讓法官能夠有法律依據可以判得下去,讓我們在第一線衝鋒陷陣的警察同仁能安心執法,能夠嚇阻不法之徒心存僥倖,也能保護真正守法的民眾安居樂業。

(作者任職於北市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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